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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投資] 銀行推銷弱勢客戶衍生性商品 金管會下禁令 |
日 期: | 2017-10-26 |
出 處: |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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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內容: | 金管會參考信託業管理辦法,針對「結構型商品(包括衍生性商品)」增訂「七十條款」。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昨天說,銀行不得主動向屬於「不活躍投資客戶及弱勢族群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 金管會昨天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針對境內結構型商品銷售,新增四項強化交易控管措施,最受矚目的就是新增「七十條款」。 王立群表示,針對結構型商品(例如雙元貨幣)銷售,金管會將加強對「弱勢客戶」的交易控管;他說,銀行可向一般客戶推介相關商品,但「不得主動」向屬於「不活躍投資及弱勢客戶」推介衍生性或結構型商品。 銀行局定義的「不活躍投資客戶」,即最近一年內,客戶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筆數少於五筆;「弱勢客戶」定義為「年齡七十歲以上、教育程度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的客戶」。王立群說,銀行若與屬於「不活躍投資客戶、弱勢族群客戶」辦理交易前,應先由適當單位或主管進行複審,以確認客戶辦理交易適當性。 銀行局統計,目前境內結構型商品銷售規模達三千億元,客戶投資最多的就是財富管理部門經常推薦的「雙元貨幣」。金管會另外三項強化控管結構型商品措施,還包括銀行銷售境內結構型商品,除針對一般客戶,也須對專業客戶做「客戶屬性評估程序、商品屬性評估程序及行銷過程控制規範」。 (小編註:雙元貨幣的商品,對投資人而言,是一種「獲利有限,風險無限」的不公平商品,完全對銀行以及發行機構有利,非常不建議去購買) 其次,銀行須強化對「自然人客戶保護」,銀行對自然人客戶辦理的「首次客戶屬性評估」,應以錄音(影)或電子設備保留紀錄或留存軌跡。最後則是銀行對專業客戶須強化商品資訊揭露,銀行應向專業客戶宣讀客戶須知等內容,並以錄音或電子設備方式保留紀錄。 雙元貨幣是牽涉兩種外幣的外匯組合式商品,屬於一種結合「外幣本金」與「外匯選擇權」的投資工具。投資人藉由出售選擇權得到的權利金,增加產品收益率,賺取比定存好的報酬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