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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黃金] 買賣黃金損益 應申報綜所稅 |
日 期: | 2014-08-31 |
出 處: |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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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內容: | 財政部表示,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後,透過該帳戶買賣黃金的損益,必須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的損益計算方式是以黃金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金額為準,至於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損益計算結果,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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