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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外幣] 買賣外幣有賺應申報 以免查獲遭罰 |
日 期: | 2016-02-24 |
出 處: | 聯合影音 / 楊美玲 / 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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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內容: | 近日匯率持續走貶,有民眾趁匯率貶值,將手中外幣出脫兌換新台幣,獲利頗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買賣外幣,如有匯兌利得,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民眾若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位民眾在2013年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並辦理外幣定存,於2014年間將美金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計1076萬元,因買賣美金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以及因買賣匯差產生的匯兌利得54萬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屬匯兌利得部分,銀行並不會幫民眾計算所得,所以也不會辦理扣繳,導致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