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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理財] 鄉民貸:P2P借貸屬投資 投資就有風險
日  期:2016-04-16
出  處:中央社 台北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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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內容:  
全台首家P2P網路借貸平台鄉民貸今天表示,P2P借貸屬於投資而非存款,投資本來就有風險,但P2P風險介於定存與股票之間。 ( 小編註:介於股票之間,那,範圍很大耶)
 
P2P網路借貸即網路平台搓合借貸雙方,讓有資金的人透過平台可將錢借給需要資金的對象,出資者可獲得較高的利息收入,且借貸者籌資的成本也有望降低,但其風險高低,近來也引發法規面、銀行業及網友的討論與質疑。 (小編註:在台灣,信用好的人可以跟銀行融資,信用不好的人,銀行是不放款的...想像空間,大家可以思考)
 
鄉民貸強調,有借貸行為就可能出現違約,銀行會面臨借款人違約,P2P也會面臨違約,兩者風險相同。
 
至於違約風險應由自己或銀行承擔才較為有利?鄉民貸認為,由於風險與報酬是相對的,必須同時考量,觀察相同風險條件下,誰的報酬率較高。
 
鄉民貸分析,錢透過銀行去放貸,是由存款戶額外付出避險成本,將借貸違約風險轉嫁給銀行,但最大的問題在於「銀行收取過高的避險費用」,至少超收3至6%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銀行在信貸收取的利差高達約5至8%,實際負擔的違約率卻不到2%。
 
相較之下,若由自己負擔違約率,鄉民貸認為,可多出3至6%的報酬,加上原本1.2%的定存,報酬可達到4.2%至7.2%
 
鄉民貸表示,P2P借貸性質屬於投資而非存款,而投資本來就有風險,但P2P風險介於定存與股票之間,當民眾不願意承擔股票的高風險,又不甘於極低的定存利率時,可提供民眾新的選擇,是否投資完全視民眾自身的風險偏好屬性。
 
不過,因應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劃出 4道紅線,包含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資料蒐集須符合個資法、僅提供金流中介服務以及不得有暴力討債行為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法令,網路借貸業務目前非屬金融監理法令所規範特許業務,提供服務的平台業者,亦非金管會監理的金融機構。
 
觀察國外對於P2P多已進行管理,為避免P2P作業有違法行徑,金管會劃出4道紅線,明定P2P業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首先、不得涉及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行為。
 
其次、資料蒐集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等侵害權益事項。
 
第三、只能作為提供金流中介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社會大眾資金,涉及銀行法「收受存款」、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為。
 
第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暴力討債等不當的債務催收行為或以騷擾方法催收債務等情況,且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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