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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黃金] 黃金存摺交易,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日 期: | 2011-03-21 |
出 處: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
來源網址: | |
完整內容: |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