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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黃金] 投資黃金存摺相關課稅規定 |
日 期: | 2012-02-08 |
出 處: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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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內容: |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民眾當年度出售黃金存摺而有獲利,應於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其個人年度所得中。 本分局進一步指出,黃金存摺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含付與銀行之手續費)計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因黃金存摺非實體黃金,是以依據存摺內買賣紀錄資料計算損益。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民眾若對綜合所得稅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p63.asp)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二課 承辦人: 李昱德 電話05-5345573轉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