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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二代健保] 股利所得為何要以「股利總額」為補充保險費扣繳基礎? 應該如何扣繳? |
日 期: | 2013-09-24 |
出 處: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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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內容: | (一)補充保險費的計費基礎都是採用總額的概念,基於與其他所得計費基礎一致之公平性考量,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計費基礎。 (二)補充保險費是採就源扣繳制度,各公司應於配發股利時,即自股東的股利所得中扣取補充保險費,並辦理後續繳納及申報手續。例如:現金股利淨額8,000元、可扣抵稅額2,000元(假設無股票股利),公司給付時應先行扣取200元(=股利總額(8,000+2,000)×費率2%)補充保險費,再將剩餘股利給付予股東,同時,公司尚須依規定方式將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健保署申報扣費明細;該扣費明細經健保署彙整後,將於報稅期間前提供民眾查詢。 |